相關法規
背景說明
(一)國際法源
毒品對個人及社會的危害至鉅。非法製造、運送、販賣毒品在國際間造成的問題日趨嚴重,使得反毒工作成為全球努力的目標。聯合國於1961年及1971年先後提出【麻醉藥品】和【影響精神藥物】之管制公約,並為了徹底杜絕毒品的危害,乃於1988年在【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】中將可能用於非法製造毒品的先驅化學品列入監測管制項目。
(二)國內法規
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(附件二)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,並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明令公佈施行。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。經濟部茲為加強防止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流供非法製造毒品,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治安,爰依據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,訂定「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」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(簡稱本辦法(附件三)),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公告,據以管理該類工業原料,並有效監測該類工業原料之使用流向。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公告修正第六條條文;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告修正第二條條文,並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。
本管理作業手冊,將執行細則標準化,作為管理監測該類工業原料之標的及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