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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條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,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 輸出入、生產、銷售、使用、貯存之流程、數量,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。廠商不得規避、 妨礙或拒絕。 前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、檢查辦法,由經濟部定之。 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申報者,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補報, 屆期仍未補報者,按日連續處罰。 規避、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檢查者,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 及強制檢查。